教育部訂定「學校使用資通系統或服務蒐集及使用個人資料注意事項」 | |
張貼日期:2021-09-08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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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依據教育部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臺教資(四)字第1100122001號函辦理。
二、鑒於學校使用雲端資通服務(如Google表單等)蒐集個人資料時,可能因設定不噹而增加個資外洩及資安風險,請各校使用資通系統或雲端資通服務蒐集教職員 、 學生及家長個人資料者,應注意旨揭事項,以 「 最小化」為原則,降低風險,並請各校主管機關加強宣導並督導所轄學校。
三、另提醒教職員工在處理個人資料時,應注意以下法規: (一)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第1項 「 公務機關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,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 、 處理 、 利用或其他侵害噹事人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 」 (二)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 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有關特種資料的蒐集 、 處理或利用規定,足生損害於他人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、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。 」
學校使用資通系統或服務蒐集及使用個人資料注意事項
一、教育部為保護教職員、學生、家長之權益,特訂定學校使用資通系統或服務蒐集及使用個人資料注意事項(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)。
二、各级學校為行政目的使用資通系統或服務蒐集教職員、學生、家長之個人資料者,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並參酌本注意事項辦理。但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另有規定者,其所轄學校從其規定。
三、學校為行政目的使用資通系統或雲端資通服務(如Google表單、Microsoft Forms等問卷調查服務)涉及蒐集個人資料者,應注意下列事項: (一)資料蒐集最小化:僅蒐集適當、相關且限於處理目的所必要之個人資料,處理及利用時,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,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。 (二)存取控制:應注意檔案存取權限設定,應採最小權限原則,僅允許使用者依目的,指派任務所需之最小授權存取。 (三)使用雲端資通服務者,應詳閱設定內容,不宜使用者共同編輯個人資料檔案清冊,並應注意避免設定允許顯示其他使用者作答內容(如Google 表單不應勾選「顯示摘要圖表和其他作答內容」),避免使用者能瀏覽其他使用者資料,造成個人資料外洩。公佈前應確實做好相關設定檢查,並實際操作測試,確認無誤後再行發布。 (四)傳輸之機密性:網路傳輸應採用網站安全傳輸通訊協定(HTTPS)加密傳輸,並使用 TLS1.2以上版本傳輸。 (五)資料儲存安全:如涉及蒐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之個人資料或其他敏感個人資料,應以加密方式儲存。 (六)應訂定個人資料保存期限,並於期限或業務終止後將蒐集之個人資料予以刪除或銷毀,避免個人資料外洩。
四、各校或其主管機關得依本注意事項,訂定各校相關作業流程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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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後更新 ( 2023/09/11, 週一 )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