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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

103年12月30日103學年度第1次個人資料保護推動委員會通過

一、國立雲林科技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為規範各單位辦理個人資料之管理、維護與執行, 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(以下簡稱個資法)及相關規定,訂定本要點。

二、本要點所稱個人資料,係指自然人之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、 護照號碼、特徵、指紋、婚姻、家庭、教育、職業、病歷、醫療、基因、性生活、 健康檢查、犯罪前科、聯絡方式、財務情況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 識別該個人之資料。

三、各單位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、處理或利用時,應詳為審核並經單位主管核定後確實 依個資法第五條規定為之。遇有疑義者,應提請「個人資料保護推動委員會」研議。

四、各單位蒐集當事人個人資料時,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。但符合個資法第八條 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者,不在此限:

(一)機關名稱。

(二)蒐集之目的。

(三)個人資料之類別。

(四)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、地區、對象及方式。

(五)當事人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。

(六)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,不提供對其權益之影響。

五、各單位經授權同意交換個人資料時,電子類文件需對資料檔案加密或透過加密通道傳送 、紙本類文件以彌封或其他安全方式進行傳遞交換工作。

六、各單位保有個人資料,其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,應由資料蒐集單位主管核定 後,移由資料保有單位銷毀、刪除、停止處理或利用,且留存記錄。

七、各單位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銷毀、刪除、停止蒐集、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, 應依「當事人權利行使第一類申請表‚ 當事人權利行使第二類申請表」經單位主管核定後,移由資料保有單 位為之,且留存記錄。

八、各單位指定之個人資料保護專責人員,負責該單位個資相關紀錄文件之管理與保存 ,如專責人員因離職或調職時,得完成個資保護業務之移交,並通知「個資保護聯絡窗口」。

九、為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、竄改、毀損、滅失或洩漏,各單位指定之個人資料保護專責人員, 應依本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事項。

十、各單位遇有個人資料檔案發生遭人惡意破壞毀損、作業不慎等危安事件,或有駭客攻擊等非 法入侵情事,應進行緊急因應措施,並迅速通報至「個資保護聯絡窗口」。

十一、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工作,除本要點規定外,並應遵守行政院及教育部訂定之其他有關 資訊作業安全與機密維護之規定。

十二、本校委託蒐集、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,適用本要點,並應配合「教育部補助委辦採購維 護伺服主機及應用系統網站資訊安全管理要點」之規定,進行個人資料安全維護。

十三、本要點經個人資料保護推動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,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    最後更新 ( 2020/11/25, 週三 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