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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常見問答3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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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Q.學生找工作時,公司常要求學校提供該學生在學的成績單與相關資料,學校是否可以提供?還是應該由學生透過正常程序來申請,再由學生或學校(得到學生同意後)寄給對方?
     學校無從判斷學生是否有到某公司謀職,應該由學生向學校提出申請,由學校直接提供給公司,這比較合乎程序。

資料來源:NII產業發展協進會

 
 Q.「就業輔導處」針對學生畢業後,使用學生相關個人資料,是否邀簽署同意書?是否有時效問題(例如:5年或7年)?若資料須放更久,如何處理? 
    如學校已經在簽署同意書上說明特定目的與理由,則學校於符合特定目的之情況下,得於學生畢業後繼續使用學生之個人資料,不會受到期間的限制。

 資料來源:NII產業發展協進會

 
 Q.系所或系科主任希望知道各老師教學狀況,以作為老師的教學評量、評鑑或其他考核用途,請問課務組該如何因應處理?
    課務組提供老師教學狀況給系所或系科主任,作為教學評量、評鑑或其他考核用途,屬於學校處理及利用老師個人資料的行為,應屬特定目的(教育或訓練行政)之必要範圍,符合個資法規定,因此是可以提供的。

資料來源:NII產業發展協進會 

 
 Q.學生借書紀錄,是否涵蓋在個資範圍內?老師擔心學生最近是否因閱讀某一些讀物而行為有一些偏差,所以向圖書館調閱學生的借書紀錄,請問圖書館是否可以提供?
    學生借書紀錄包括學生姓名、社會活動或其他得以識別學生之資料,構成學生個資。圖書館保存借書紀錄,是為了「學生資料管理」之目的的,不是為了老師檢查學生行為偏差是否與閱讀某些讀物有關之目的。老師向圖書館調閱學生借書紀錄,固然可認為學校內部「教育或訓練行政」目的,但仍應於「教育或訓練行政」目的之必要範圍內為之,且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,如有證據可合理懷疑某學生偏差行為與閱讀有相當關聯,老師為了進一步確認而向圖書館調閱學生借書紀錄,或可被認為符合「教育或訓練行政」目的之必要範圍。然而,老師如果在無任何證據之情況下,全面調取學生借書紀錄,恐被認為逾越「教育或訓練行政」目的之必要範圍,因而違反個資法的規定。因此,「圖書館」是否可以將學生借書紀錄提供給老師,應視具體個案中老師可否提供合理之說明及證據來作決定。

資料來源:NII產業發展協進會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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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最後更新 ( 2020/08/25, 週二 )